政策解讀 :祛斑美白化妝品有法了!
文章分類:行業資訊 ???發布時間:2022-08-06  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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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日,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(下稱“中檢院”)官網發布通知,就《祛斑美白類特殊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《意見稿》)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。截止日期為8月16日。這意味著,“祛斑美白化妝品有法了”。
總的來看,《意見稿》分為3大部分,分別是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則、祛斑美白類化妝品的界定,以及祛斑美白類化妝品各項技術要求。其中,技術要求主要涉及對產品基本信息、產品配方及原料使用、產品執行的標準等的規范。
《意見稿》對祛斑美白類化妝品的各項技術要求,包括產品基本信息、產品名稱、產品配方及原料使用、產品執行的標準、包裝標簽、產品檢驗報告、安全評估資料等方面,都做出了詳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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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白、原料進一步規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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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白方面,(《意見稿》對祛斑美白類的界定做了詳細說明,祛斑美白類化妝品主要是指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、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妝品。而配方中僅使用防曬劑、未使用祛斑美白劑的產品,不可同時申報“祛斑美白類”,此類產品可宣稱幫助減輕由日曬引起的皮膚黑化、色素沉著,不可直接宣稱祛斑美白作用。
由于祛斑美白類化妝品主要是指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、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妝品。因此,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,也應作為祛斑美白類產品申報。
除了對于美白產品界定、成分等方面的指導意見,意見稿還指出,在包裝標簽上,《指導原則》明確表示,祛斑美白產品不得使用夸大或絕對化宣稱,如馬上美白、消滅黑色素、阻斷黑色素運輸、直達肌膚底層、智能靶向抑黑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通過防曬作用,減輕外界紫外線損傷以及相應的皮膚應答,最終可能同時體現出一定的預防/減輕皮膚黑化或者曬斑的作用,但實際上這是屬于防曬的次級結果。因此,若產品配方中僅使用防曬劑、未使用祛斑美白劑的產品,可以宣傳幫助減輕由日曬引起的皮膚黑化、色素沉著,但不可直接宣稱祛斑美白作用。
《意見稿》強調,僅通過提高水合度、清潔、去角質等方式,提高皮膚亮度或者加快角質脫落更新的,與祛斑美白類化妝品的主要作用機理存在區別,不屬于祛斑美白類化妝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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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白原料使用進一步規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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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見稿》對產品配方及原料使用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,要求配方表完整,原料名稱規范且符合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》等相關法規的要求,因此祛斑美白劑的使用也應進一步予以規范。
根據意見稿,祛斑美白劑的使用應科學合理,除已批準可作為祛斑美白劑使用的化妝品新原料外,應提供一定的使用依據,如作用機理科學依據、原料功效評價報告等,說明其作為祛斑美白劑使用的合理性?;瘖y品注冊申請人可根據實際研發情況,從法規資料或原料的作用機理科學依據和功效評價報告中,選擇至少一類作為使用依據。
其中特別提到,植物提取物用作祛斑美白劑的,原料安全信息中應包含指標性成分定量要求等特征性控制指標。如有明確祛斑美白具體功效成分的,應設置功效成分相關的控制指標;沒有明確功效成分的,原料的提取工藝和生產步驟應當具體、明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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祛斑美白市場迎新氣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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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《意見稿》一下達便有企業做出反應。多位行業人士認為,該指導原則將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一些打擦邊球現象,正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所言,“有必要對祛斑美白類化妝品相關技術要點進行系統性研究,制定專門的技術指導原則,對重點問題予以討論和明確,對相關工作予以規范和指導,以滿足新新條例背景下行業和監管的高質量發展需求?!?。同時,也有不少研發人員呼吁“美白成分清單”的盡快出臺,“減輕企業負擔,避免重復研究”。
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觀點:清潔類產品或將被完全卡死,不能直接宣稱祛斑美白。此前有不少品牌宣稱潔面乳產品有美白功效,如今明文禁止了,“以后只能歸到普通清潔類化妝品了”。
總的來看,國人對祛斑美白類產品的需求一直非常旺盛,但同時,美白市場也是重點監控賽道。從更高層面上看,《意見稿》明確了祛斑美白類特殊化妝品的具體要求,為企業產品研發提供技術指導,也為技術審評以及監督管理提供依據,對于未來祛斑美白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有著積極的意義,在嚴厲的監管環境下,我國祛斑美白市場也將迎來新氣象、新格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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